法律分析:
集体户口的户主一般是指主管人单位。前述的主管单位一般包括,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且户主具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等相关方面的职责。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