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抵扣增值税时,应当持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进项税额证明文件。如果服务业企业没有进项发票,那么就无法对应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但是,服务业企业可以自行开具代扣代缴凭证,作为抵扣成本进行纳税。代扣代缴凭证是指代扣单位在代扣缴纳有关税款后,向纳税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需要包含代扣单位、纳税人、代扣代缴金额、代扣代缴税款等内容,并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等形式确认。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代扣代缴凭证仅限于增值税抵扣,不影响其他税种的抵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御弯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雀正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