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如下:车身颜色改变的;发动机更换的;车身或车架更换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性质改变的,如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运营机动车等。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_x000D_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_x000D_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_x000D_
(二)更换发动机的;_x000D_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_x000D_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_x000D_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_x000D_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_x000D_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_x000D_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