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一、企业并购是什么
企业并购是合并与收购的简称。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兼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兼并):指以主并企业法人地位存续为前提,将目标公司的产权折合为股份,连同相应的资产与负债整合到主并企业之中的资本运作方式。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成一个新的统一的法人公司,被合并的各公司原有的法人地位均不复存在。
二、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的区别
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是,其方式和后果不同。企业兼并是吸收合并其他公司,兼并后其他公司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兼并的公司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而企业收购可以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资产,被收购的企业可能还继续存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