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1、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2、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