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数罪的判刑标准:
1、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而伪造信用卡后又利用进行诈骗的,则构成牵连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而要从一重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则直接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骗得别人信用卡之后又对自然人使用的;
行为人针对信用卡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时,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但不一定都会数罪并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