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而伪造信用卡后又利用它进行诈骗的,则构成牵连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而要从一重罪处罚,即按信用卡诈骗罪或伪造金融票证罪中的一罪定罪量处罚,具体按其中哪一罪定罪处罚,应视具体案情而定;如果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则直接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骗得他人信用卡之后又对自然人使用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不能认定为侵占罪,也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综上,行为人针对信用卡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时,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但不一定都会数罪并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