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第四十八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