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偷水处罚标准2023
偷水属于盗窃行为,偷一瓶水的判刑情况,需要按照偷水的折算金额以及当地构成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等情形确进行确定的,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偷水的折算金额未到当地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且无其他犯罪情形的,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刑,但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盗窃行为的规定处5到15日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2、偷水的折算金额达到当地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的,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情形的,构成盗窃罪,会判刑,按照《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进行判刑,判刑的时间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二 、盗窃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存在主观故意。
三、偷水构成盗窃罪的:
(一)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5、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7、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8、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构成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