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出生医学证明受委托人填谁
出生医学证明受委托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亲戚朋友都可以,只要是委托人指定的就行。
二、出生证明主要是证明以下的条款: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三、出生证号是什么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所以,出生证明上的编号不是身份证号。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出生证号,指的是孩子在医院出生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号码,孩子随父母在上户后,派出所登记孩子详细信息后,才能编制孩子的身份证号。
法律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规范出具《出生医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