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关系后,女方当场索要500,男方只给了200。女方离开后称这是强奸,要求男方给20000补偿,否则就报警,男方请求女方原谅,但表示只能给10000。女方报警,初审、终审法院均判男方犯强奸罪,男方认为这是仙人跳,来看看终审法院怎么判......
5月18日10时许,冯某主动和女方聊天,并提出想和女方见面认识一下,双方约好在长治市城区李家庄村附近见面。
女方自行打车赶到约定地点后,冯某将其带到自己家中,二人在其家中看电影聊天,后发生了关系。男方称,发生关系时女方未反抗,女方称,其未反抗是因为在男方家中,不敢反抗。
事后,女方说要和朋友一起逛街,向男方索要500块钱,男方只给了200块,女方很生气地走了。没过多久,女方就在某信上给男方发信息说:你这是强奸,我要报警。
男方回复:我是没克制住自己,你看怎么办吧。女方说:告诉你,我不愿意,我不喜欢被别人强迫。
男方回复:我怎么做才能让你原谅我?女方说:要不报警,要不拿两万块钱,要不我告诉我丈夫,让他找你。
男方回复:你要得太多了,能不能少点,一万可以么?不要逼我。女方说:不是逼你,是你自己有问题,等着坐牢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让你不尊重我。
女方接着说:强奸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在刑法学理论中根本不存在私了的问题,也不能够私了,即便我向你要钱,我也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男方回复:我们在一起的时候你也没反抗啊,现在有这样对我,你这不是仙人跳么?我最多给一万。女方说:先给一万,另一万打欠条。
男方回复:你这是敲诈。于是女方报警。后检方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冯某(男)到底是不是成强奸?一起来看看: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女方意愿,即可认定为强奸,至于如何判定违背女方意愿,最简单的是二人有扭打的痕迹,或者有女方的呼救,或者双方事前事后的聊天记录。
本案中,重点就是聊天记录,面对同样的聊天记录,初审、重审和终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解读:
一、初审,男方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初审法院认为男方有罪,理由有3点:
1、双方刚认识,没有感情基础,且第一次见面女方就同意发生性行为不符合常理。
2、事前的聊天记录中,男方只说跟女方见面认识一下,并未提出要发生性关系。
3、当事后女方在聊天中说男方这种行为是强奸时,男方并未予以反驳,而是寻求私了解决,符合强奸后的反应。
初审判决后,冯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治市中院裁定由初审法院重审。
二、重审,男方仍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终审法院作出了和初审一模一样的判罚,男方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三、终审,男方终于被判无罪。
面对同样的聊天记录,终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解读:
1、从聊天记录分析:聊天记录客观反映了二人当时的真实心理。从事发前聊天记录分析,二人认识仅一天,在男方要求和男方见面时,女方开始以种种理由拒绝,但在男方一再要求下,还是同意了见面要求,并且其打车赴约。
在男方提出到其家后,女方在证实家中只有男方一个人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并且与男方一同到了男方家。因此,女方与男方见面以及到男方家都是出于其自愿,并不存在被强迫的行为。
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女方不愿意,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生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
2、关于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女方意愿。女方陈述不愿意,其解释没有呼救的原因是冯某是男的,又在他家,这样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行为,当时时间正值中午一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家,其也并没有呼救,这不符合常理。
事实上,女方也认可,在发生性行为时,男方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其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男方在女方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其状态始终都是情形的,其行动也是自由的。
因此,仅凭女方陈述和事后的聊天记录,无法认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行为过程中违背了女方的意愿。
最终,终审法院认为冯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宣布其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