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债权范围可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自行协商在上述范围内为债权人提供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一、担保人保证责任的界限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范围的,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民法典保证责任如何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三、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哪些
法律规定的担保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保证连带责任。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