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取消暂住证政策。
国务院12日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公民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
《条例》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1.义务教育;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除了上述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福利之外,持有居住证在居住地还有不少便利可以享受: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3.机动车登记;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