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对外提供担保的,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是合伙执行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担保的,只要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擅自担保仍然有效,其他合伙人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但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执行人予以赔偿。
2、如果是其他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行为无效。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