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期末应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按本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账户,按本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账户。
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间转回时,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所得税”账户,贷记“递延税款”账户;如为贷方余额,借记“递延税款”账户,贷记“所得税”账户。
(3)采用债务法核算的企业,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调整,借记或贷记“所得税”账户,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账户。
(4)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所得税返还,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所得税”账户。
(5)期末,应将“所得税”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借记“所得税”账户,贷记“本年利润”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