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多长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是把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哪些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1)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2)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3)海难救助;
(4)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此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
(5)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
(6)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7)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
(8)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
(9)共同海损;
(10)拖航;
(11)引航;
(12)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
(13)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
(14)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
(15)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16)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17)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
(18)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
(19)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
(20)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
(21)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
(22)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海事局如何发出协助扣押船舶的通知
海事法院在发布或者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协助执行的范围和内容,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执行。海事法院认为必要,可以直接派员登轮监护。
海事如何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
海事法院如何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明确:(一)债权登记届满后,由海事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通过协商,根据清偿顺序提出分配方案,签订清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协商不成由海事法院裁定;(二)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一并参加分配;(三)清偿顺序:按照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清偿。已登记的其他债权的受偿位于前款顺序之后。在按上列顺序清偿前,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四)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归还原船舶所有人。
船舶优先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船舶优先权行使期限是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
(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应向哪一海事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指船舶的所在地或者货物的所在地。当事人在诉讼前对已经卸载但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货物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如果货物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可以向卸货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货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