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人提交拍卖扣押船舶申请后,又申请终止拍卖的,如何处理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事请求人在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人又提请终止拍卖船舶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终止申请的,申请人应承担在拍卖船舶准备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准许的,裁定驳回申请。
哪些情况下,能够拍卖扣押船舶
下列情况下,可以拍卖扣押船舶:(一)海事请求人提讼仲裁后申请拍卖的,可以拍卖扣押船;(二)扣押期间届满船舶不宜继续扣押且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的,可以拍卖扣押船。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终止拍卖被扣押的船舶吗?
利害关系人请求终止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是否准许,海事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为准备拍卖船舶所发生的费用由利害关系人承担。
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吗?
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向哪一海事提出?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收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应如何处理?
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7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