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如何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

律师回答

海事法院如何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明确:(一)债权登记届满后,由海事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通过协商,根据清偿顺序提出分配方案,签订清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协商不成由海事法院裁定;(二)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一并参加分配;(三)清偿顺序:按照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清偿。已登记的其他债权的受偿位于前款顺序之后。在按上列顺序清偿前,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四)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归还原船舶所有人。

哪些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1)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2)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3)海难救助;

(4)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此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

(5)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

(6)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7)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

(8)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

(9)共同海损;

(10)拖航;

(11)引航;

(12)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

(13)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

(14)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

(15)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16)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17)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

(18)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

(19)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

(20)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

(21)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

(22)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海事局如何发出协助扣押船舶的通知

海事法院在发布或者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协助执行的范围和内容,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执行。海事法院认为必要,可以直接派员登轮监护。

海事请求扣押船舶的期限是多久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多长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是把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程序是什么?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

抵押物拍卖的一般程序如下:

(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2)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3)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15日。

(4)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5)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执行程序中债务抵销的情形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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