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处理遗产前,签署自愿放弃财产的承诺书也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