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限定时间内答复的,能够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限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置决定。处置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能够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出30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事项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议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限定时间内答复的,能够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限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置决定。处置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能够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