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法院动员撤诉在法律上没有瑕疵,目的是通过说服原告撤诉,争取原被告有更好的和解机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对离婚愿望强烈的原告,撤诉不是明智之举。按照法律规定,撤诉视为未诉,如果撤诉后,再重新起诉时还是相当于第一次起诉。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很多案件是通过两次起诉,甚至更多次诉讼才能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如果不撤诉,即使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以后可以再次起诉,那就是第二次了,离婚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