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甘井子区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甘烟专〔
2021〕7号
各科室、各部门
:
《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
2021年6月29日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
6月29日
(可公开)
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管辖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对辖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 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繁华商业区和旅游景区,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一般应达到
50米;
(二)城区和乡镇街道,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一般应达
100米;
(三)封闭小区、高等院校内部、农村地区村级行政区域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一般应达到
150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区域单元规划上限和距离限制,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上的星级宾馆、星级酒(饭)店;
(二)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上相对封闭的餐饮、娱乐、服务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上,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
(四)店面数量达到
50家以上的大型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及其分店(不包括加盟店);
(五)零售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达到
100平方米以上的;
(六)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照区域、楼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公厕);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无具体经营地址的书报亭、电话亭、冷饮亭等临时建筑物;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六)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
100米以内的;
(八)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比如基于安全因素考虑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各类食品或批发市场等。不安全因素一般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属于化工油漆鞭炮石油的、影响卷烟质量存在吸食安全的等。(因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许的除外)
(九)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办公楼内等区域;
(十一)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相符的;
(十二)住宅小区内,除地面一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商业办公楼,除一楼经营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其他不宜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第十一条 对以下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给予适当放宽
,但仅限申请一个距最近零售点距离在30米以上的零售许可证:
(一)持有本人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员、军烈属、本市户籍低保人员,以及持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本市户籍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需要扶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二条 本规定出台后
,因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无法继续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变更到其他地址经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四条 繁华商业区是指由众多商店、餐饮店、服务店共同组成,按一定结构比例规律排列的商业繁华街道,是一种多功能、多业种、多业态的商业集合体。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是指在地理上有明确的界限,由若干个景点组成,供游人逗留、休息、参观的场所。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的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门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门口中央,沿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行人所走的道路进行测量。如果有多个进出通道口,以相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含本数。
第十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定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定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改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1年8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18日发布的《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甘烟专〔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