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驻异地工作的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在我市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申报手续。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东莞市社会基本参保人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申报表(以下简称“《异地申报表”)和对应的电子版《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申报名册(以下简称“《异地申报名册”);
(2)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复印件;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协议复印件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应提供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复印件,派遣协议须明确工作地点(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3)参保人身份证及“个人活期结算储蓄户”存折复印件。
2.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在我市社保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申报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异地申报表;
(2)下列任一长期异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材料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父母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须包括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派驻异地工作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限不满18周岁的参保子女提供)。
(3)参保人身份证(参保子女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本人,下同)及“个人活期结算储蓄户”存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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