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一、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虽然具有相同之处,但二者在理论上仍存在不少区别。
1、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既可溯及地产生合同如自始至终未发生一样,而合同终止没有溯及力。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履行、对价相抵等民法典确定的情形,合同解除适用范围法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等情况。
3、二者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合同关系得以终止,进产生向将来消灭的效力,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恢复到合同没有履行的效果。但合同一旦解除,合同当事人不再负担合同,并且法律还要求恢复原状。
4、消灭合同效力的类型不同。合同终止包括任意终止和非任意终止。其中,任意终止是没有法定或约定条件限制的终止。但合同解除必须基于一定原因和条件的限制。
5、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能否继承不同。合同终止其合同效力仅面向未来而消灭,因此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债的转移,终止权也随之转移。合同解除权并不随着债的转移二转移,即合同解除权不能被新的权利人所继承。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是否要通知债权人?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
1、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
2、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利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转移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是产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一般都要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了解,而对于取代债务或者加入到债务人中的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及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不可能完全了解。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合同转让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合同转让法律制度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转让旨在使原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因此不会从实质上更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有合同内容的更改,则是合同转让之后的合同变更。
(2)合同的转让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即合同的转让通常将导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新的一方当事人。主体的变更是合同的根本性变化,主体的变化将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合同的转让并非在于保持原合同关系继续有效,而是通过转让终止原合同,产生新的合同。
(3)合同的转让通常要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合同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往往会涉及原合同另一方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当取得原合同权利人的同意,而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