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有什么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概括世界各国临时股东会议召开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提议或者请求召开时;
二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而提议召开时;
三是法院责令公司召开时。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一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如董事不满规定的人数,公司亏损到一定程度。
二是特定主体的请求,如股东、董事、监事请求或提议。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四、临时股东会召开也有相关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召开临时股东会规定的是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对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是需要十分之一投票通过之后才可以召开的,而且在召开的过程中还需要相关的人员进行记录工作。对于地点和时间还要进行一起审议。所以说临时股东会是不可以随便就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