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人所得税扣除办案费用35%已经无效。律师个人所得税扣除办案费用35%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的规定,该规定只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现在已经是2022年,因此已经无效。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