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行经办网点办理。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将向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职工发放。
为保证发放的正确性,目前除以下职工外,其余职工均可办理:多账户职工需进行账户合并后办理;职工身份证号重复的,需进行更正后办理;职工账户处于集中封存期间的,需转入新单位后,由新单位为职工办理。
3、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行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分行具体办理制卡和发卡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