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员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1、领导职务(共10级):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公务员职级(共12级):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3、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 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4、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级别共27级)
二、职位排序
1、单位正职,以党内职务排先,行政职务次后。
2、单位副职,以常务副职排先,不设常务副职的,以党内副职或在同一级别中兼有党内副职的排先,然后按级别大小为序。排名次序一般为:常务副书记(副局长、副主任)、副书记、副局长(副主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党委委员(党组成员)。
3、同一级别、同一职务,以任同一级别时间的先后为序;同一级别、同一职务,并同一时间任职的,以到本单位工作的先后为序;同一级别、同一职务、同一任职时间,并同时到同一单位工作的,以姓氏笔划为序。部队转业干部的任职时间以地方任职时间为准。
4、因工作需要组织上明确的排名次序,以组织上发文或宣布的次序为准。
5、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单位内设机构,以及非领导职务的排名可参照执行。
6、排序六要素:
(1)领导职务的大小。这条好理解,根据《公务员法》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十档,非领导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分为十二档。处长大于副处长,调研员大于副调研员。
(2)实职大于虚职。同一职级,领导职务大于非领导职务、所谓即处长大于调研员、副处长大于副调研员。
(3)领导任职机关的大小。如同一职级的三位领导分别来自中央、省、地市的,以中央的排首、省次之,地市为末。
(4)领导岗位的重要程度。如某县副书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副县长、政协副主席皆同属副县(处),以在领导序列的重要性排序:副书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副县长、政协副主席。
(5)领导同一职级任职时间,如两位处长一位任职10年,一位5年,以年限长的为尊。
(6)领导的年龄大小,体现工龄资历。适用于同一级别,同一工龄的若干领导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