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是不需要查财产有没有被保全的,如果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的,会第一时间通知被保全人,如果收到通知证明财产被人申请保全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面提出的应当写明请求保全的标的物或有关财物的名称、数量、价额和所在地,以及保全的原因。口头申请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二)审查。人民法院接到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
1.申请主体是否合格;
2.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接受财产保全申请。
(三)提供担保。依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四)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必须及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五)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
(六)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和原因。1.利害关系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未起诉。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仍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当被申请人提供了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有价证券担保或保证人担保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财产保全措施已没有必要性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