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年过四十的市民薛某某在青岛一家大型国企上班,平日里过着安稳平静的生活。业余生活中,薛某某最喜欢的就是踢球。因为从小受到周围气氛的感染,足球就成了内心最喜爱的运动。如今虽然步入中年,但是仍然会隔三岔五的和朋友们去踢一场野球。不过,到底是中年人了,身体素质跟年轻的时候不能同日而语,薛某某选择的球友们也都是年纪相仿的中年人。大家年纪相当,踢起来势均力敌,也就更有乐趣。
2019年1月13日上午,薛某某所在的业余球队的队长孙某某召集队员们去踢一场野球。比赛的组织者赵某某年已五十,是个喜欢热闹的大哥,经常会把大家聚在一起踢几场野球。而对方是另一支业余球队,队长也是孙某某,年纪和薛某某相仿。 因为当时天气寒冷,赛前孙某某和队员进行了沟通,提醒大家尽量注意动作,注意安全别受伤。
比赛中,队友在球场右侧边线直传球至对方半场,薛某某沿右侧边线启动追球,对方球员毛某某从薛某某左后侧追球,二人身体相接触,致薛某某受伤。据现场其他球员描述,发生碰撞时双方均未碰到球,薛某某被毛某某从身体的左后方撞飞,飞出一米后落在了跑道上,肩膀部位先落地,力量很大。
受伤后薛某某被送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第二天进行锁骨粉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肌肉修补术,共住院六天。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