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终止灵活就业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