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签订合同是公法与私法交叉的一种法律关系。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其行为和决策通常属于公法范畴,但是在与民事主体进行合同关系时,则涉及到私法问题。因此,政府签订合同可以说是对公法与私法相互交融的体现。
在政府签订合同中,政府作为公法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行为如同行使公权力一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事先制定的程序,合同中也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因素。同时,政府与合同相对方之间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都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协商和约定的,因此又涉及到私法规则。
综上所述,政府签订合同既有公法特点,也有私法规则,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并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规则,以实现合同的有效履行,同时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政府可以签合同吗?
政府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作为合同一方,需要看政府是否是民事主体,主要看政府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是基于平等的关系。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是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政府名义订立或者依政府授权、委托订立的合同,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