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农村宅基地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第一是矛盾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改变所争议宅基地现状。
第二是必须要坚持依法保护集体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原则,
第三是必须要坚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
第四是必须要坚持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第五是必须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信访条例》第一十四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5]《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6]《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7]《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8]《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
[9]《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0]《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