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
(七)护理费;
(八)伤残补助金;
(九)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三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条 第四款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三)交通费、食宿费
第三十条第四款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四)康复治疗费
第三十条 第六款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
第三十二条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胶、桥形器、假眼、保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运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技用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仿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底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