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抚养人得了严重疾病,经治不愈,有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
(2)抚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力再抚养子女的;
(3)抚养人因犯罪被判刑,不能再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的;
(4)抚养人道德品质败坏,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的;
(5)抚养人的家庭情况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如受继父母歧视、虐待等;
(6)子女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