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标准,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一、工程合同又有违约金又有利息可以吗
可以的,因为我国尚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如果说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后就不能适用违约金,明显对守约的承包方不公。当然,对于承包人主张利息与违约金并用的情况下,发包方如果认为其违约金过高而要求调低,对此,应另当别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