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拆迁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该拆迁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_x000D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_x000D_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_x000D_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_x000D_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_x000D_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_x000D_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_x000D_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_x000D_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_x000D_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_x000D_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_x000D_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