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为公诉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先由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再移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后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自诉案件适用于情节轻微、告诉才处理等符合法定事由的案件,由自诉人直接上诉至法院,经审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进入审判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