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是对检察机关移交或刑事自诉人提交的的立案材料予以接受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不予受理的,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