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偷拍录像不能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过偷录偷拍法律取得的公证证据,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证据获取方式的合法性是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标志。法律禁止的所有取证方式都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律上禁止任何人故意设置陷阱,以达到其非法目的。陷阱使他人违背真实意志从事一些民事行为。这样获得的录音录像照片不能作为证据。此外,应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使用的相关设备必须是录音机、录像机、相机、录音电话等。这些都是法律明确允许公民个人购买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确禁止销售、购买或者使用的,以及只有法定部门才能使用的专用监听设备,应当视为法律禁止非法使用监听设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