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如何向法院请示执行申请
1、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支付令。
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5、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应当在何时申请执行?
一般情况下,您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
1、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时间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
2、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
3、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4、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例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180天(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三、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1、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您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