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389受理时间
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核查完毕并反馈。
12389举报范围有哪些
1.对群众报警置之不理,不按规定处警受案,符合立案条件而未及时依法立案、不破不立,虚假立案、拆分案件、升格降格立案等;
2.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系统,隐案、瞒案;
3.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越权管辖、违规立案、借助刑事立案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4.立案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书面通知、复议复核等法定程序,违规使用立案、管辖、回避、侦查取证等法律文书;
5.履行法定侦查职责懈怠,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对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重新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违规撤销案件,以刑事和解代替结案、违规中止侦查;
6.接受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不够,对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纠正不应当立案意见不认真回复执行;
7.弄虚作假,漏报、虚报、瞒报、篡改立案统计数据、不如实统计上报。
法律依据:《12389举报电话受理办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上级交办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核查完毕并反馈,超过两个月不能查清的,经向交办单位申请,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原则上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确在六个月内无法查清的,应当书面上报延期原因。
遇有跨地区、跨部门的情况或者重大疑难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或者请求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交办件的查办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索来源;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查办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七)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