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犯罪构成是同一罪名吗
同一犯罪构成是同一罪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一个罪名能否实行数罪并罚
同一个罪名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数罪是指有两个以上的罪名,只有犯罪分子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才能进行数罪并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同一罪名的行为也是共同犯罪吗
共同犯罪当然可以构成不同罪名,而不同罪名之间是存在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非构成共同罪名,同一犯罪行为可能会因行为人之间自身状况不同而导致构成不同罪名。比如年龄、精神状况等。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罪名同一原则的解释是哪些?
关于罪名同一原则的解释是哪些?
一、罪名同一原则的解释是哪些?
罪名同一原则的解释是同一个罪名是必须要按照同一种犯罪行为来惩罚。同一个罪名不可以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因为相同的罪名一般是按同一种罪进行处罚的,数罪并罚是指两种以上不同的罪名合并处罚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哪些?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有以下几种原则:
1、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因为违反法律当中的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犯罪行为的话,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是需要数罪并罚的,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规定,当然了,如果是触犯同种罪名的话,只能够按照一个罪名来进行惩罚。这实际上是我们国家罪名同一的原则。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罪名同一原则的解释是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相关内容:
假释期内发现漏罪如何处理
假释期间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