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这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原则。依这一原则,出生前的胎儿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那么自然就不应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这一原则是否正确,有探讨的必要。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时候产生和消灭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相一致。
1、出生时间的确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然始于出生,则如何确认出生时间即成为重要问题。我国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应当以胎儿活着脱离母体的时间作为出生时间。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二、什么是自然人股东和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胎儿不属于自然人,我国自然人采独立呼吸说,但未出生的胎儿也保留有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可自动继承这一特留份;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