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责任年龄是违法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的最低年龄,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刑法》第十七条就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也对责任年龄作出了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而作出的。鉴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都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因此,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只区分了三个区间:即14周岁以下,14周岁到18周岁,以及18周岁以上。没有像《刑法》那样划定14周岁到16周岁的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