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疑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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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及条件:监区人民警察研究、监狱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审议、公示、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由指定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由监狱组织医疗专业人员参与的鉴别小组进行。条件包括: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有:
(一)对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提交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二)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有:
(一)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延伸阅读
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流程和必备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刑罚被执行人暂时解除监禁,改为在社会上履行刑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需向相关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其次,法院将核实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刑罚执行情况等,并进行评估;接着,法院会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执行人及相关方的陈述和辩论;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在申请过程中,必备材料可能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刑罚执行情况证明、监狱意见书等。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法院或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结语:暂予监外执行是根据特定条件,暂时解除刑罚被执行人的监禁,改为在社会上履行刑罚。申请流程包括递交书面申请、核实个人信息和刑罚执行情况、召开听证会、作出决定等步骤。申请材料可能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刑罚执行情况证明等。具体申请流程和材料需根据地区和情况而定,建议咨询当地法院或律师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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