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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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病残鉴定后,由监狱批准并通知相关机关,由取保人带回社区进行矫正,执行机关需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或情况消失后需及时收监。监外执行不能折抵刑期,只有被羁押才能折抵刑期。
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是什么
(一)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二)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三)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四)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监外执行的实施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三、监外执行能否折抵刑期
监外执行不能折抵刑期,只有被羁押才可以折抵刑期。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予变更刑罚执行方式和场所。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延伸阅读
结语:监外执行是一种暂时改变罪犯刑罚执行方式和场所的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经过病残鉴定和审批程序后,可以由取保人带回社区进行监督和矫正。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管理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及时通报执行情况。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应当及时收监。需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不能折抵刑期,只有被羁押的情况才可以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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