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发现自己怀孕,怎么办
1、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发现自己怀孕没什么影响,因为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的,即使是孕妇自己主动提出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怀孕辞退赔偿,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该员工的离职申请是否被用人单位批准,如果未经批准,该员工有权利要求收回离职申请,劳动关系继续,不存在终止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也就是讲,该员工的离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时生效,也就是指该员工的离职申请自送达用人单位有权接收该离职申请的负责人时即开始生效,那么离职申请在未经用人单位批准之前是否可以撤销呢?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认为,这条规定是任意性规范,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赋予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所以虽然该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不能视为该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更何况员工的离职申请至劳动合同解除止还有一段时间。另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和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爱要约人。所以即便是该员工的离职申请已经送达给用人单位,但该员工提出撤销离职申请的通知在用人单位未做出是否同意该员工离职之前到达用人单位,要约失效,即离职申请视为依法撤销,离职申请被撤销,该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然存续。
4、即便是该员工的离职申请已经被用人单位批准,但该员工在提出撤销离职申请之时,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还存在,双方均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前面已经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员工有权选择解除与不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这一条款中并没有将用人单位已经同意员工的离职申请作为除外条件,所以即便是离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员工仍然有权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劳动合同法》作为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从前面的案情回顾中已经明确,该员工在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之后发现自己怀孕的事实并且向用人单位提交了相关诊断证明,所以在该员工在作出撤销离职申请后,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无权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当然员工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三十九的规定除外。否则,用人单位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7、综上,无论该员工的离职申请是否经用人单位批准,只要员工在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未终止前提出撤销离职申请时,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无权再以员工已提出离职申请或被批准为由拒绝员工的撤销申请,并在离职申请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到期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8、通过本案的分析又沿伸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如果该员工的离职申请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后再提出的,员工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离职申请并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律师认为是不能的,
(1)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对申请离职的结果不知情;
(2)并且员工的离职程序合法,用人单位无权剥夺员工的单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员工即便是在劳动关系未解除之前怀孕,法律虽然禁止企业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没有禁止员工可以单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员工在怀孕期间,享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自己是否怀孕并没有直接关系;
(5)员工与企业已经终止劳动关系后,并非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而提出恢复劳动关系,显然加重企业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不符;
(6)该员工撤销离职申请是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出的,离职申请已经生效并履行,员工的主张得不到支持。第二种情况,根据目前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无权享受原用人单位在职员工的“孕期”待遇。
二、新劳动法辞职赔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三、新劳动法解雇补偿计算方式
1、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时限。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过错),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6、08年1月1日前可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08年1月1日以后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