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转让过户的申请材料如下,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可在窗口填写或在市政府服务网下载打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受委托,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双方夫妻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如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权证等,存量房买卖合同,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款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和税款缴纳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