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立案制度
侦查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受理的案件要迅速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立案的,应拟定侦查方案视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侦查程序制度
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以及通缉等。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强制措施制度
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传是侦查机关对于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它与传唤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具有强制性并且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局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拘留是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除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外,一般拘留时限为10日,最多为14日。
逮捕是侦查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证据制度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遵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